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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社执字第00149号

申请执行人白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69年12月11日,住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26号院25号楼2单元5号。

委托代理人:刘某某,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执行人郑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57年12月5日,住社旗县郝寨镇郑庄村大郑庄。

被执行人马某某,又名马彦萍,女,汉族,生于1964年8月19日,住址同上。

被执行人朱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59年1月29日,住社旗县赊店镇陈庄7组。

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某、马某某、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,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依据郑州市黄河公证处(2014)郑黄证民字第24718号债权文书公证书及郑州市黄河公证处(2015)郑黄证执字第00319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。本院立案执行后,现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,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。

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。

审判长  常安成

审判员  郭 巍

审判员  李 建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

书记员  常 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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