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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0号

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。

被告毛某某,男,汉族。

委托代理人张金雷,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陈东华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
书记员  朱晓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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