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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10号
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。
被告毛某某,男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张金雷,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陈东华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书记员 朱晓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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