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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小字第22号

(2015)唐民小字第22号





原告尚某某,男,1954年12月30日生,汉族。





被告王某某,男,40岁。





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



本院认为,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



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。




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尚某某负担。





审判员  谷建辉





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





书记员  李承飞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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