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唐民小字第22号
(2015)唐民小字第22号
原告尚某某,男,1954年12月30日生,汉族。
被告王某某,男,40岁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原告尚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尚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5元,由原告尚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谷建辉
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
书记员 李承飞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