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397号(3)
案件受理费1075元,公告费300元,合计1375元,由原告顾某某负担900元,被告宋某某、张某某负担475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长  贾钟爽

代理审判员  王 立

人民陪审员  郭海月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

书 记 员  梁 爽

总共3页  [1] [2] 3 
上一页  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