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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24号
原告廖某某,女,1973年1月15日生,汉族。
被告张某,男,1973年1月10日生,汉族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廖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谷建辉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书记员 李承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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