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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24号

原告廖某某,女,1973年1月15日生,汉族。

被告张某,男,1973年1月10日生,汉族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廖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廖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廖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谷建辉

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

书记员  李承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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