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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570号

原告曲某某,男,汉族。

委托代理人秦爽,唐河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被告刘某某,女,汉族。

委托代理人吉春林,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;

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曲某某负担。

审 判 长  孟 晓

审 判 员  刘书堂

代理审判员  朱 晓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
书 记 员  孙香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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