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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570号
原告曲某某,男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秦爽,唐河县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刘某某,女,汉族。
委托代理人吉春林,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曲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曲某某申请撤诉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;
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曲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孟 晓
审 判 员 刘书堂
代理审判员 朱 晓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书 记 员 孙香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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