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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03号

原告冯某,男,汉族。

被告郝某,女,汉族。

原告冯某与被告郝某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冯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冯某减半承担。

审判长  刘永跃

审判员  郑 彦

审判员  陈东华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书记员  李银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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