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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15号

原告郭某某,女,1989年6月4日生,汉族。

被告侯某,男,1987年6月16日生,汉族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郭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谷建辉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

书记员  田喜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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