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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唐民一初字第674号
原告牛某某,女,生于1958年6月2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委托代理人张某,女,生于1980年3月29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张某某,男,59岁,汉族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,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,于201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牛某某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,提出撤诉申请,是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150元,由原告牛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孟 晓
审 判 员 刘书堂
代理审判员 朱 晓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二日
书 记 员 孙香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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