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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204号

原告孙某,女,1987年11月27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被告乔某某,男,1987年9月1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乔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孙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是孙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刘家相
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书记员  赵 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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