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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88号

原告杨某某,女,汉族,农民,1966年11月12日生,住唐河县。

委托代理人李富强,唐河县张店镇司法所法律服务工作者。

被告张某某,男,汉族,农民,1964年4月6日生,住址同上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杨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闫志贺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

书记员  张 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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