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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60号
原告陈某某,女,生于1985年10月10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委托代理人王金建,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靳某某,男,生于1986年6月20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靳某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,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陈某某减半承担。
审判员 刘永跃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
书记员 李银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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