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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363号

原告魏某某,女,1982年4月20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
委托代理人尹群才,唐河县文峰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被告李某某,男,1977年1月10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址同上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魏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魏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谷建辉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
书记员  李承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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