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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975号
原告王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87年6月29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丁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82年7月6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贾钟爽
审 判 员 王 立
人民陪审员 李满林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梁 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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