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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4号

原告王某某,女,生于1984年06月06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被告孟某某,男,成年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50元。

审判员  李瑞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
书记员  于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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