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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727号

原告乔某某,女,生于1981年2月28日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
被告张某某,男,生于1972年12月29日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原告乔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同居关系纠纷一案,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本院。本院受理后,于2015年3月23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,但原告乔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100元,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。

审判长 李 瑞

审判员 郑 彦

陪审员 朱永显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
书记员 于 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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