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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298号
原告李某某,男,生于1965年9月5日,汉族,干部,住唐河县。
委托代理人李志恒,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余某某,男,生于1951年7月15日,汉族,居民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余某某为名誉权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李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郑 彦
审 判 员 陈东华
代理审判员 常 旭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九日
书 记 员 李 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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