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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343号
原告徐某某,女,1964年5月20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李某某,男,1965年9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符合相关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刘永晓
审 判 员 刘家相
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
书 记 员 赵 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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