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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63号

原告李某,女,1986年8月24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南阳市。

委托代理人邢丽遵,唐河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被告黄某,男,1984年4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,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。

审 判 长  刘永晓

审 判 员  刘家相

人民陪审员  崔贵生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书 记 员  赵 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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