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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432号
原告何某某,女,1977年11月18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王某某,男,1973年6月1日出生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其无离婚证据为由,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背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何某某承担。
审 判 长 汤 凯
审 判 员 周启印
人民陪审员 谢卫征
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
书 记 员 尹 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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