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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
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
原告曲某某,女,1987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被告孙某,男,1986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 刘永晓
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
书记员  王尽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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