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54号
原告曲某某,女,1987年2月19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孙某,男,1986年7月11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另行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刘永晓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
书记员 王尽鹏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