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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06号
原告李某某,男,1989年4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被告刘某某,女,1992年2月4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希望以后双方夫妻感情能够改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刘家相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书记员 王尽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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