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106号

原告李某某,男,1989年4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被告刘某某,女,1992年2月4日出生,汉族,住址同上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希望以后双方夫妻感情能够改善为由申请撤回起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,合法自愿,应予以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 刘家相

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

书记员  王尽鹏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