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659号
原告马某,男,1982年1月9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被告彭某某,女,1983年7月15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马某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马某负担。
审判员 谷建辉
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
书记员 田喜中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