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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85号
原告谭某,男,汉族,生于1989年7月20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齐某,女,汉族,生于1990年10月6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谭某负担。
审判员 贾钟爽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书记员 王 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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