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85号

原告谭某,男,汉族,生于1989年7月20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被告齐某,女,汉族,生于1990年10月6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谭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
本院认为,原告谭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谭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贾钟爽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书记员  王 立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