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65号

原告姜某,女,1991年2月11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
被告张某,男,1988年2月17日生,汉族,农民,住址同上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姜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姜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姜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谷建辉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

书记员  田喜中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