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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29号
原告郭某某,男,生于1963年9月29日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李某某,女,生于1967年4月14日,汉族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郭某某的申请理由正当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郭某某减半负担150元。
审判员 郑彦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书记员 王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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