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731号
原告高某,女,汉族,1988年4月25日生。
委托代理人张某某,男,汉族,1966年7月25日生。
被告余某某,男,汉族,1990年7月23日生,住址同上。
委托代理人曲某,男,1975年12月生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余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高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高某负担。
审判员 闫志贺
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
书记员 张 阳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