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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7号
原告闫某某,女,汉族,生于1977年7月23日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樊某某,男,汉族,生于1976年11月8日,住址同上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闫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。
本院认为,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闫某某负担。
审判员 贾钟爽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
书记员 王 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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