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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852号
原告王某,女,汉族,1984年4月22日出生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赵某某,男,汉族,1985年1月19日出生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以双方现已协商和好为由,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,系其真实意思表示,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王某承担。
审判员 张文锋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
书记员 彭福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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