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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2061号

原告杨某某,女,1988年9月26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被告郑某某,男,1983年1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唐河县。

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由原告杨某某减半承担。

审判员  刘永跃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书记员  李银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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