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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1573号
原告剧某某,女,生于1971年12月21日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被告方某某,男,生于1971年10月26日,汉族,农民,住唐河县。
原告剧某某与被告方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、被告达成谅解,双方和好。原告于201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,裁定如下;
准许原告剧某某撤回起诉。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剧某某负担。
审 判 长 王 芳
审 判 员 杨金菊
人民陪审员 刘运起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赵 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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