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唐民一初字第827号

原告王某某,男,生于1980年05月13日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被告刘某,女,生于1981年04月13日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。

审 判 长  李 瑞

审 判 员  郑 彦

人民陪审员  郭晓珍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
书 记 员  朱晓丹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