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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唐民一初字第827号
原告王某某,男,生于1980年05月13日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被告刘某,女,生于1981年04月13日,汉族,住河南省唐河县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某减半负担150元。
审 判 长 李 瑞
审 判 员 郑 彦
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
书 记 员 朱晓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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