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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城民初第00432号
原告吕某某,男,1980年出生。
被告郭某某,女,1986年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吕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邓 涛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
书记员 艾晓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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