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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04号

原告王某,女,1986年2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被告吕某,男,1974年4月6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被告郭某(系吕某妻子),女,1974年4月8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被告冯某,男,1976年5月17日出生,汉族,市民。

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、郭某、冯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420元,减半收取1210元,由原告王某负担。

审 判 长  刘永辉

人民陪审员  李从涛

人民陪审员  王炳会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

书 记 员  赵 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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