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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沙民初字第00145号

原告曹某某,女,1978年12月5日出生。

委托代理人李浩,新野县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
被告李某某,男,1976年5月9日出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曹某某申请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曹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吴 军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书记员 刘阳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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