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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溧民初字第00092号(2)
不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杨某某负担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审判员 张平德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
书记员 岳 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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