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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五民初字第00118号

原告乔某某,女,1977年9月17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被告李某某(曾用名李某甲),男,1975年1月19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委托代理人齐海涛,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 王坤亚
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
书记员  张林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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