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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五民初字第00118号
原告乔某某,女,1977年9月17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被告李某某(曾用名李某甲),男,1975年1月19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委托代理人齐海涛,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判员 王坤亚
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
书记员 张林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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