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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城民初字第00300号
原告孟某甲,女,1988年出生。
被告张某乙,男,1985年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孟某甲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孟某甲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孟某甲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为150元,由原告孟某甲负担。
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
书 记 员 王汉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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