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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新民初字第00090号

原告朱某,女,1988年5月6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被告姚某,男,1984年10月15日出生,汉族,农民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朱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刘永辉
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
书记员  赵 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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