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新沙民初字第00113号

原告张某某,女,1987年9月6日出生。

被告贺某某,男,1987年8月24日出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。

本案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张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吴 军

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

书记员 万春磊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