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新上民初字第00017号(2)

一、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。

二、小孩张甲由原告张某某抚养,被告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张甲年满18周岁止,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当年的费用。

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公告费60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 判 长  杨 波

人民陪审员  段成立

人民陪审员  何云众

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

书 记 员  吕志侠

总共2页  [1] 2 
上一页  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