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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307号
原告熊某某,男,1978年2月14日出生。
委托代理人刘涛,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被告徐某某,女,1980年1月18日出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熊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公告费300元,共计4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 判 长 张 欣
代理审判员 陶海英
人民陪审员 鲍汉举
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
书 记 员 王海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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