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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新民一初字第00481号

原告黄某某,女,1976年5月2日出生。

委托代理人白燕娜,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刘某某,男,1977年5月1日出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回起诉,意思表示真实,符合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张 欣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

书记员 王海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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