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新城民初字第00304号

原告王某甲,女,1981年出生。

被告刘某乙,男,1980年出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
本院认为,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,且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判员  陈金波

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

书记员  王汉佳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