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桐民初字第00616号
原告何某,女,1964年生。
被告徐某某,男,1963年生。
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何琴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
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系其自愿,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予原告何某撤回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 判 长 刘淮生
审 判 员 田 天
人民陪审员 郭长松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刘 奇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