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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桐民初字第01062号

原告周某某,男,1977年7月12日生。

被告王某某,女,1980年8月13日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经审查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周某某负担。

审判员  张得森

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

书记员  李馥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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