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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5)桐民初字第000499号

原告王某某,男,1990年3月24日生.

委托代理人王运高,男,1958年11月20日生.

被告饶某,女,1986年6月17日生.

委托代理人史柯,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饶某离婚纠纷一案,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。
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王某某负担。

审 判 长  张得森

审 判 员  李文玉

人民陪审员  张成哲

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

书 记 员  李馥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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