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4)桐民初字第00771号

原告刘某,女,1976年5月17日生。

被告汪某某,男,1974年4月16日生。

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。经审查本院认为,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刘某负担。

审 判 长  张得森

审 判 员  李文玉

人民陪审员  张成哲

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

书 记 员  李馥杉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,
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。
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,要求修改或删除的,
请将网址发邮件至:
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