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>>全文
(2015)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

原告李某甲。

委托代理人陈月霞,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李某乙。

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,代理审判员张竹青、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,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。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。根据法律规定,本案应按撤诉处理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
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 判 长  田 静

代理审判员  张竹青

人民陪审员  韩中政
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
书 记 员  朱娈娈
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http://www.law-lib.com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
法律图书馆>>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