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
>>全文
(2015)商梁民初字第03285号
原告李某甲。
委托代理人陈月霞,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李某乙。
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,代理审判员张竹青、人民陪审员韩中政参加评议,于2015年9月15日对本案进行审理。因原告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。根据法律规定,本案应按撤诉处理。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本案按撤诉处理。
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,减半收取15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 判 长 田 静
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
人民陪审员 韩中政
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
书 记 员 朱娈娈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声明:本裁判文书由《法律图书馆》网站
(
http://www.law-lib.com
)免费提供。
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,
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。
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=
法律图书馆
>>
裁判文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