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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商梁民初字第03737-1号
原告杜某某。
被告逯某某。
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自愿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。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保全费1020元,共计2170元,由原告负担。
审 判 长 田 静
审 判 员 张 军
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书 记 员 朱娈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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