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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14)商梁民初字第03737-1号

原告杜某某。

被告逯某某。

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自愿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对被告逯某某的起诉。

案件受理费2300元,减半收取1150元,保全费1020元,共计2170元,由原告负担。

审 判 长  田 静

审 判 员  张 军

代理审判员  张竹青

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

书 记 员  朱娈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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